江苏睢宁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优惠政策 (试行)
2020-04-16
简介 为加快开发区产业集聚和中小型企业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开发区产业布局,发挥标准厂房筑巢引凤作用,有效缩短中小项目的建设周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一、企...
为加快开发区产业集聚和中小型企业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开发区产业布局,发挥标准厂房筑巢引凤作用,有效缩短中小项目的建设周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企业入驻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开发区产业定位。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江苏睢宁经济开发区。
(四)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五)入驻企业综合效益条件:按产业类别分区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外资企业、战略新兴产业和孵化器、加速器等高新类科技公司可适当放宽,鼓励企业首年争创规上企业。
二、企业入驻
(一)入驻要件。入驻企业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厂房需求面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用电负荷及用水量、用气、用热、用工等资料,招商局牵头进行综合论证。
(二)企业入驻。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办理物业管理相关手续。
(三)手续办理。开发区招商局代办中心对入驻项目实行手续全程代办帮办、企业提供必要的材料。
(四)竣工投产。企业自厂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实现调试生产。
三、租金标准及期限
(一)租金标准。一类厂房租金均价80元/㎡·年;二类厂房均价60元/㎡·年。
(二)租赁期限。厂房租赁合同三年一签,原则上不超过5年。协议期满后续租或标准厂房回购另行约定。
(三)缴纳方式。投资合同签订后1周内同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及物业合同等,租金及费用按合同约定缴纳。
(四)厂房改造。企业确需对原有厂房改造的,需将改造方案报经资产管理公司批准,所需改造资金由租赁企业自行承担。
四、优惠政策
(一)奖励认定。厂房租金政策兑现以企业使用面积和入库税收为主要计算依据,入库税收以税务部门提供为依据,厂房面积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二)奖励标准。
第一年度:对租用厂房在3000 ㎡(含)以下的,视企业财力贡献情况给予适当租金奖励,首年度实现列统认定的给予租金全免;租用厂房在3000㎡以上的,在首年度实现列统认定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财力贡献给予适当租金奖励。
第二年度及第三年度:入驻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在200元/平方米以上的(含200元),给予厂房租金全额奖励、同时再对超额部分给予不低于地方留成部分20%的扶持。
代建厂房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
(三)鼓励商会、大型企业、招商管理机构等单位整建制租赁厂房,对租赁的厂房集中招商、集中管理。上述相关标准及奖励可适当下浮。
(四)对科技型、成长型、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鼓励管委会国有公司等以多种方式入股参股。
(五)对项目体量大、产值高、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品牌效应好的项目“一事一议”。
五、附则
1.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或擅自转租、转包、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未充分使用的,取消资格,已享受的责令退回,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本政策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3.本政策内容与开发区制定的其他政策如有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涉及上级政策变动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