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睢宁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及开放型经济奖励办法(试行)
2020-04-16
简介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睢宁经济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扩大外资利用规模,加快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睢宁经济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扩大外资利用规模,加快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徐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徐政发〔2017〕65号)、《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2017年外贸经济发展的意见》、县委县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睢发〔2018〕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
(一)奖励对象
为开发区引荐产业投资类项目的单位、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房地产、农业类、资源类项目除外。
(二)奖励标准
1.对引进入驻标准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类项日可适当下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设备,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或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经济产业项目适当放宽,按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引进世界500强,在规定奖励标准基础上,额外增加50万元奖金;国内100强企业,在规定奖励标准基础上,额外增加30万元奖金;引进行业50强,在规定奖励标准基础上,额外增加20万元奖金。
4.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美元(含)或5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重特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
(三)奖励方式
采用现金奖励方式,按信息提供、项目落地、开工建设和竣工达产序时兑现。
1.信息提供。对提供符合开发区规划要求的有价值的明确投资信息的,给予引荐人500元一次性奖励;对提供外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明确投资信息,给予引荐人800元一次性奖励。在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属地新公司注册手续办理的同时兑现。
2.项目落地。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入驻标准厂房的项目,在立项、环评、安评等前期手续办结,设备进场试生产后;定制代建厂房企业,在代建保证金足额缴纳至指定账户后;购买土地新建企业,在涉建手续完善后,给予引荐人4000元一次性奖励。重大产业项目、外资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00元奖金。
3.项目开工建设。对项目进场施工且完成计划投资额30%以上的,在已兑现基础上再兑现总奖励金额的60%。
4.项目竣工。项目达效后,完成协议约定的各项指标后,兑现余下的奖励金额。
二、开放型经济
(一)奖励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江苏睢宁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实体企业(涉及房地产项目商业面积占比不低于50%且商业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二)外贸类
1、外贸新增奖:当年进出口额新净增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5万元/100万美元标准奖励;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100万美元标准奖励;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100万美元标准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2、外贸增幅奖:鼓励现有企业增加进出口,以企业上两年进出口总额的平均值为基础设定基数额,完成既定基数部分给予1.5万元/100万美元标准奖励企业负责人;对完成基数后新增部分给予2万元/100万美元标准奖励企业负责人。同一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不含上年度无实绩企业)。
(三)外资类
1、增资扩股奖。区内现有企业当年实施增资的,当年实际新增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以内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2万元/100万美元标准奖励;当年实际新增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3万元/100万美元标准奖励。
2、重大项目奖。凡新引进落地项目,且当年实际到账外资达到协议外资30%(含)以上的,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外资2万元/100万美元标准奖励;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账外资3万元/100万美元标准奖励;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位外资4万元/100万美元标准奖励。
3、对年度到账资金5000万美元以上、外贸进出口、外经、境外投资有重大贡献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审查认定
1.以上奖励确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开发区产业定位;建设期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政府参与投资内容不计入奖励范畴;每个项目只奖励一名引荐人,不重复记奖。
2.上述涉及外资、外贸数据的以商务部门(海关)最终认定数据为准;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进账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3.以上所有奖励以人民币计算支付,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自行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以上奖励由引荐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开发区招商局牵头汇总,并会同经发局、规划局、财政局、安监局、法务、纪检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确认,统一上报管委会审定。
四、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试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五、本办法由江苏睢宁经济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