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园区管委会(管理处),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
《睢宁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睢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睢宁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建设及统筹管理,推动 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政务信 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等使用县、镇两级财政性资金(含县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 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机房建设、信息网 络建设、基础软硬件购置、软件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 相关的项目,包括采购或租赁信息技术软硬件设备(信息化基础 设施、线路租用、云桌面、多媒体、服务器、存储、摄像头、智能终端、开发或购买软件等)。
不包括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等物品的零散购置。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须符合睢宁县智慧城市(大数据)发展规划,纳入电子政务架构体系,一律接入电子政务网络,使用县政务云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实现县级政务信息平台共享交换。
第五条??县信息化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是全县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县政务信 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
县公共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信中心)是全县政务信息 化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政务 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及指导、验收、评价和全过程监督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统筹建设和运维。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资金安排、资金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制定本单位、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政务信息化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每年9月30日前报公信中心审核。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主管或牵头单位申报。
第七条??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急需建设且需要政府 配套建设资金,项目需求单位专题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批转公信 中心进行审核。不需要政府配套建设资金的,由项目需求单位直接向公信中心申报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申报的建设项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符合我县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发展规划要求;
(二)按照集约化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软硬件设施;
(三)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可行的建设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四)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
(五)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六)有充分的建设依据和较好的预期效益;
(七)项目使用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申报的信息化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审核:
(一)未利用“县政府云计算数据中心”软硬件环境进行设计和部署的项目,包括硬件支撑资源和通用性软件;
(二)不能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的项目;
(三)可能产生新“信息孤岛” “数据烟囱”的项目;
(四)分散、小规模的公文交换系统和用户数量少、业务量少的低效益项目;
(五)涉及重复升级改造、重复数据采集的项目;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睢宁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建设方案;
(三)项目建设依据(上级部门或县委县政府针对本项目的相关文件依据);
(四)新建业务系统的,同步规划编制有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原则上采用集中评审方式,由领导小 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确定项目是否建设及建设方式,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审批意见单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后续报批和资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二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布局合规性、技术路 线科学性、投资预算合理性、信息安全可靠性、数据共享可行性、 是否需集约统筹建设等方面,经核定的建设内容,项目拟建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采取集约统筹的建设方 式。项目需求单位负责申请项目建设、提出项目需求,验收合格后项目的使用和管理;公信中心负责项目资金申请和统筹建设。需自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专家和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项目需求单位严格按采购及建设规定自建,公信中心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集约统筹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县级政务 云平台、大数据中心、备份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基础数据 库、数据开放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等信 息化基础平台;重大应用平台项目、通用或跨部门综合应用平台;领导小组、专家组评审认定需集约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根据公信中心报送的睢宁县政务信息 化项目年度计划或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审批意见,将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未经审核同意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建设经费,不予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公信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专家库,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项目需求单位负责支付评审的专家费用。
信息化项目专家应具备丰富的信息化项目管理经验,由各单 位承担信息化管理人员书面报名并经单位推荐,由公信中心审核备案,外地专家由公信中心根据需要邀请。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等制度。
第十九条 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 时将合同报公信中心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
项目建设期间应按月向领导小组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 付情况。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阶段性论证,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投资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和软件测评机制,监理和软件测评费用纳入项目建设预算。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小组可终止项目实施:
(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因政策、文件等因素,原初步设计方案不能适用,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审核和合同执行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终止原因以 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县财政局收回剩余资金,处置已形成资产。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 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对擅自变更或先变更后报批的,领导小组一律不予受理。
项目确需变更的,变更造价不得高于合同总价10%,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须经过不低于3个月试运行 期方可验收。对实施分阶段、按子项目建设的大型项目可进行子项目验收和阶段性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可向公信中心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需求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验收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未通过综合验收的项目,应按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后可再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建单位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
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信中心、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一)对于没有履行审批程序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信息化项目,财政不予安排建设经费;
(二)对于没有履行综合验收程序或未通过综合验收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建设经费;
(三)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 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四)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 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须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 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共同开展网络与信息 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安全保障系统应同 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县审计局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
第三十二条??县公信中心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 机构对已建成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国家、省、市统建,企业自建等不需要县财政 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牵头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公信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睢宁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睢政办发〔202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