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睢拟征告〔2023〕3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睢河街道联群社区九里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睢河街道联群社区九里组集体所有土地0.2426公顷,其中农用地0.2426公顷(含耕地0.239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农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旱地),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如涉及水田和菜地,在旱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分别提高3000元和14000元。
2.建设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
3.未利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3220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青苗补偿费按照相应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1. 旱地1300元/亩。
2. 水田1450元/亩。
3. 菜地20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货币补偿,按照文件附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为:
(一)乙方在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的基准日已满16周岁,本人确认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
(二)乙方在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的基准日已满16周岁,但本人确认不通过安置补助费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自愿选择领取安置补助费用。
(三)乙方在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的基准日不满16周岁,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睢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5月2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9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睢宁县商务中心6楼611室;联系人:吕先生;电话:0516-68060606;邮编:221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睢宁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5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所(地址:睢宁县环宇西路睢河街道办事处103办公室;联系人:邱先生;电话:0516-88384973)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