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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633国道凌城至官山段改扩建工程 (凌城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12|栏目:通知公告|浏览次数: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号)、《睢宁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睢政发﹝2018﹞1号)等政策,现就633国道凌城至官山段改扩建工程(凌城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633国道凌城至官山段改扩建工程(凌城镇)拟征地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拟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睢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睢宁县凌城镇人民政府。

三、涉及征收补偿对象和房屋情况

征收补偿对象为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

涉及征收住宅房屋38户,约9500平方米。

四、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睢宁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号)、《睢宁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睢政发﹝2018﹞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置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

(一)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在以下安置房(现房)中进行选取:

1、李圩小区住房14套(2号楼一单元,住房面积111.55㎡至120.17㎡,安置基价1480元/平方米);

2、凌城大院住房10套(住房面积108.77㎡至112.09㎡,安置基价2200元/㎡至2600元/㎡);

3、祥和家园门面房6套(一拖二户型,南门西1-6号,面积约150平方米,安置基价3900元/㎡)。

(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宅基地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值予以补偿,并需签署放弃安置房承诺书。

过渡期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7元/㎡、搬家费8元/㎡/次(最低不少于300元/户)、误工费1500元/户。

五、签约期限

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六、其他事项

1、本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对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睢宁县凌城镇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联系人:陈正杰 电话:13952255052)。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睢宁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凌城镇征收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张从华 电话:15895248608),请相互转告。房屋所有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睢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附件下载:1. 国道633扩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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