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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12|栏目:通知公告|浏览次数: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睢拟征告〔2023〕74、75、7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以下范围内:

官山镇官山社区乔口组,汤集社区白顶组、小王龙组、邵东组、邵西组、小朱组、东李组,大吕社区吕三组、吕四组、洼西组。

邱集镇邦彦村王西组、王东组,廖巷村邹西组,大社村前园组、一西组、一东组,邱集社区一组、二组、三组、十组,王楼村一组、二组、三组,王宇村一组、四组、五组、三邹组、小夏组,王庄村二组、五组、七组、十组,新闸村七组、八组、九组。

凌城镇陈李村李西组、李东组、李南组、李北组,李圩村新庄组、方庄组、西李组、农科组,龙河村岳庄组、袁庄组、新庄组、夏圩组、大陈组,新李村徐庄组。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官山镇官山社区乔口组集体所有土地1.3198公顷,其中农用地1.2853公顷(含耕地0.5743公顷)、建设用地0.034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官山镇汤集社区白顶组、小王龙组、邵东组、邵西组、小朱组、东李组集体所有土地5.0275公顷,其中农用地3.9053公顷(含耕地1.8635公顷)、建设用地1.122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官山镇大吕社区吕三组、吕四组、洼西组集体所有土地1.5621公顷,其中农用地1.5621公顷(含耕地0.000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邱集镇邦彦村王西组、王东组集体所有土地1.3593公顷,其中农用地1.3032公顷(含耕地0.3491公顷)、建设用地0.056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邱集镇廖巷村邹西组集体所有土地0.3640公顷,其中农用地0.3640公顷(含耕地0.283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邱集镇大社村前园组、一西组、一东组集体所有土地3.1212公顷,其中农用地3.1212公顷(含耕地2.689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邱集镇邱集社区一组、二组、三组、十组集体所有土地5.7496公顷,其中农用地5.6163公顷(含耕地4.2677公顷)、建设用地0.0395公顷、未利用地0.0938公顷。

拟征收邱集镇王楼村一组、二组、三组集体所有土地1.8505公顷,其中农用地1.6894公顷(含耕地0.5341公顷)、建设用地0.161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邱集镇王宇村一组、四组、五组、三邹组、小夏组集体所有土地2.9828公顷,其中农用地2.5599公顷(含耕地0.4514公顷)、建设用地0.4229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邱集镇王庄村二组、五组、七组、十组集体所有土地1.8039公顷,其中农用地1.2954公顷(含耕地0.1804公顷)、建设用地0.508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邱集镇新闸村七组、八组、九组集体所有土地2.2366公顷,其中农用地1.9875公顷(含耕地1.1295公顷)、建设用地0.249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凌城镇陈李村李西组、李东组、李南组、李北组集体所有土地1.2047公顷,其中农用地0.8900公顷(含耕地0.3285公顷)、建设用地0.3147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凌城镇李圩村新庄组、方庄组、西李组、农科组集体所有土地1.3785公顷,其中农用地0.7404公顷(含耕地0.5958公顷)、建设用地0.6353公顷、未利用地0.0028公顷。

拟征收凌城镇龙河村岳庄组、袁庄组、新庄组、夏圩组、大陈组集体所有土地2.8308公顷,其中农用地1.9484公顷(含耕地0.5136公顷)、建设用地0.882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凌城镇新李村徐庄组集体所有土地1.3541公顷,其中农用地0.1404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1.1656公顷、未利用地0.0481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号)的规定执行。

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遵照《睢宁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睢政发〔2018〕1号)的规定执行,相关事项见《633国道凌城至官山段改扩建工程(凌城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睢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0月12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0月12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睢宁县商务中心6楼611室;联系人:吕先生;电话:0516-68060606;邮编:221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0月1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分别至所属镇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山所(地址:睢宁县官山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516-88205818);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邱集所(地址:睢宁县邱集镇府前路3号;联系人:赵先生;电话:0516-88253855);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凌城所(地址:睢宁县凌城镇宣武路北侧国土资源所;联系人:武先生;电话:0516—8823198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睢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附件下载:1. 国道633扩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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