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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睢宁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消防执法职权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29|栏目:通知公告|浏览次数:7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徐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徐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能力监管建设的意见》等通知要求,睢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将部分消防执法权限委托睢宁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现将委托执法工作公示如下:

一、委托与受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睢宁县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单位:睢宁县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乙方)

二、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

1.委托执法范围。乙方可依法对其行政区域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

2.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乙方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的单位、团体、企业、事业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部分行政处罚权:乙方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行政执法人员以甲方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委托权限范围详见附件1)。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甲方的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甲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定期组织乙方的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向乙方提供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4.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二)乙方的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甲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将对所属执法人员开展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3.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定期向甲方报送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6.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6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

五、其他事项

如因乙方超越权限或者不当行为给甲方带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公信力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睢宁县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和徐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各一份备案。本协议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

附件2: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睢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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